王女士從劉先生手中買了一套房子,劉先生卻再三拒絕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在王女士的追問下,劉先生道出緣由:此前他已將房屋賣出并過戶。
據(jù)王女士介紹,2012年2月13日,她從劉先生手中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依約向劉先生支付定金2萬元,但劉先生卻沒有依約為劉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3月初,在王女士的再三追問下,劉先生才告訴王女士自己已于2月25日將房屋賣給了姜先生并過戶,姜先生已將房屋進行裝修入住。
王女士極為惱火,便將劉先生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劉先生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至王女士名下。不料,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王女士與劉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但是劉先生在雙方合同存續(xù)期間,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顯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彭海律師認為,此案是典型的“一房數(shù)賣”。處理“一房數(shù)賣”的原則也是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爭議房屋已經由其中一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或者如果房屋未由任一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有的買受人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則由該買受人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