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王某某與何某調解離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大女兒王琳(化名)由何某撫養(yǎng),二女兒王麗(化名)由王某某撫養(yǎng)。2011年9月,王某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一份,載明:“家中一切財產及一處房產由二女兒王麗所屬,此遺囑完全出于我本人自愿并無任何人干涉和逼迫。”王琳以王麗非法占有王某某的遺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父親王某某(已故)遺產的一半(價值為10萬元)。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遺囑有效,房產歸王麗所有。
律師觀點:
沂蒙晚報特約律師姜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姜濤律師認為如果原告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就應該拿出有力證據證明此遺囑為假,如原告不能提交確實有效的證據,按照規(guī)定,遺產的歸屬就應該以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