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梁
假如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是否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中心回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同時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jù)以上條款,對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
1、借款人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含6個月)不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還款期限3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jīng)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6、借款人拒絕或阻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7、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jīng)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權益的合同或協(xié)議。
8、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的。
9、借款人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經(jīng)管理部門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受委托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罰息或違約金。
市民劉先生
想咨詢一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中心回應: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福利性長期住房儲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單位和職工每月繳存一定數(shù)量的住房公積金,建立起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同時,也要求借款人符合以下貸款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x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外地調入職工將原繳存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的,視為正常繳存。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具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信譽良好,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請人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含經(jīng)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購置的住房應當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建筑設計標準。
(五)申請人已支付所購首套自住住房價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請人同意在受托銀行設立還款賬戶并同意授權劃款。
(七)已經(jīng)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無論貸款還清與否,一律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二次貸款。
(八)暫停發(fā)放繳存職工家庭(含共同申請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貸款申請符合國家、釋本市房地產(chǎn)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房產(chǎn)套數(shù)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chǎn)套數(shù)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假如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是否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