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時男子認為妻子應“凈身出戶”。但法院認為,其父母提供的房款是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房產(chǎn)和債務都應由兩人共同分割與承擔。
2007年6月,武漢女青年王婷嫁給杭州人張偉(均化名),婚后兩年,張偉成功申請到老家一套人才經(jīng)濟適用房。房子位于杭州某小區(qū),約80余平米,僅需支付33萬余元。經(jīng)張偉父親同意,2009年6月,張偉將父母積攢多年用于養(yǎng)老的33萬元全額付清房款。2011年,房屋兩證發(fā)下,登記為小兩口的名字。
在母親的要求下,張偉給父親寫了一張借條,承諾在有能力時償還33萬元借款。之后,王婷的父母也先后借給她4萬元用于支付物業(yè)、水電等費用,王婷也分別出具了借條。
后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去年8月,夫妻倆經(jīng)過商定后,決定結(jié)束婚姻,但王婷提出分割房產(chǎn)時卻遭到張偉拒絕。協(xié)議離婚受阻,張偉遂訴至武昌法院,請求判令兩人離婚。張偉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錢買的。夫妻倆未生育子女,也無婚后共同財產(chǎn),因此王婷應凈身出戶。
王婷同意離婚,但她辯稱,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chǎn),今年1月經(jīng)評估后價值為92萬余元,因此自己應分得其中42萬余元。此外,兩人婚后張偉的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也應作為共同財產(chǎn)分割。
法院認為,購房時支付的房款,是張偉向父母借的錢,因此是夫妻共同債務。故分割房屋時,應先將33萬元共同債務予以分擔后,再分割剩余房屋價值。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偉所有,張偉支付王婷42萬余元經(jīng)濟補償和3萬余元公積金補償費;債權(quán)人為雙方父親的共37萬元共同債務,由張偉和王婷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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