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

2011年02月01日 10:15
來源:互聯(lián)網
上海公布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 美多商務花園

 

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

二、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五)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三、購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條所列資料后,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并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原件)送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fā)《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jù)需要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復核購房人提供的有關信息。

四、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條(一)、(二)、(三)、(六)所列資料(購房人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收齊購房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后,根據(jù)審核認定結果,當場向購房人簽發(fā)《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五、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應當由購房人本人辦理。購房人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購房人代為辦理。委托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六、年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七、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八、應稅住房發(fā)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

九、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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