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項城市新公示的經濟適用房名單近日遭到質疑,此次公布的申購人名單中,相當多申購人都是在財政局、國土局、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這些政府機構任職,而且居住地也是這些單位的家屬院。對此,項城市住建局回應稱,由于該市屬于農業(yè)大市,公務員的收入較低,且部分公務員家庭成員較多,因此部分公務員家庭屬于中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購經濟適用房的條件。(8月22日《中國青年報》)
現(xiàn)實中,確有很多公務員工資收入不高,住房保障問題較為嚴峻;更何況,按照公平原則,申購經適房的公民是低收入群體,只要是沒有屬于自己的住房,又買不起房子的,都有資格申購——作為公民中一員的公務員自然也當有機會申購經適房,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即可。
但話說回來,承認很多公務員收入低的現(xiàn)實,且認可公務員也有申購經適房的權利,并不代表筆者就贊同公務員都可隨隨便便就去申購經適房。在我看來,公務員申購經適房至少需具備兩個前置條件:
一是公務員“后天下之住而住”,這不僅是公務員這個特殊身份所決定的,更是社會公平的必然要求。實現(xiàn)這一點,首先要弄清楚“公務員收入低”究竟是一個什么概念。很明顯,公務員收入低這個結論不能僅僅是基于體制內的縱向比較而得出,還必須與整個底層民眾橫向比較;只有證明部分公務員的收入處于當?shù)厣鐣妮^低層,他們才可以理直氣壯地申購經適房,否則,在保障房資源極為稀缺的背景下,一些收入水平高于底層民眾的公務員卻堂而皇之地先住進去了,社會觀感必然相當糟糕。
二是必須有較為完善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這既是客觀評價公務員收入狀況的必須,也是公務員“說服”民眾自己憑什么可以住經適房的前提和基礎。換而言之,公務員收入低不低、有無住房等,不能由所在機關單位說了算,更不能由公務員本人自說自話。公務員要想名正言順地申購經適房,首先就得過財產公示這一關,即經得起體制內外的雙重監(jiān)督。
不知項城市是如何證明其公務員“收入低”的?申購經適房的公務員是否符合了上述條件?倘若沒有確切的證據(jù),簡單以一句“收入低”就與普通民眾爭奪保障房資源,恐難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