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疑買房者“跳單”提告 簽看房確認書要謹慎

2013年01月14日 09:42
來源:北京晨報
    認為看房人李女士“跳單”,和其他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一家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違約金8萬余元。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房源信息并非中介公司獨占,李女士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權利正當,駁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訴求。
房屋中介公司訴稱,公司與李女士簽訂《買賣看房確認書》,約定由該中介公司向李女士提供購房居間服務,約定自協(xié)議簽署后十二個月內,如甲方或與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lián)人與協(xié)議載明的房屋出售人達成交易的,包括自行成交及通過其他方以代理、居間方式成交等情形的,看房人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2.2%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李女士為規(guī)避居間服務費,越過公司私下與產(chǎn)權人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買賣看房確認書》的約定,要求李女士承擔違約金。
李女士辯稱,她與該中介公司沒有居間服務合同,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間下完成了訴爭房屋的交易。同時,《買賣看房確認書》中相關約定內容屬于單方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看房人一方的責任,屬于無效條款,不同意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簽署的《買賣看房確認書》的約定內容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為有效。而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在于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最終,法院綜合本案案情,認定李女士在同一房源經(jīng)多家中介機構推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的情況下,未構成“跳單”違約,并據(jù)此駁回該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簽看房確認書要謹慎
海淀法院陸金偉法官提醒購房人,在二手房買賣中,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帶買房人實地查看房源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員工在帶看房屋后,往往會以要求看房人證明其在工作時間確實帶客戶看房為由簽署相應看房確認書,而也有很多當事人在并未仔細閱讀此類確認合同的內容,而偏信于中介公司員工的說辭而簽署相應確認書。若日后發(fā)生訴訟,簽字當事人便面臨需要對其個人親筆簽字確認的內容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風險。法官建議,買房人在簽署相應合同前,應當仔細閱讀相關合同內容,謹防“跳單”違約。
記者從一位中介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處獲悉,如果客戶堅持不簽買賣看房確認書,中介公司其實也沒招。“這只是一種形式,中介公司這么多,大家也知道用處不大。”這位經(jīng)理說,一旦有看房人找到房主直接買房,損失的傭金對于中介來說是筆大數(shù)目,因此才有了簽訂買賣看房確認書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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