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xié)議離婚前,男方背著女方與銀行簽訂《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向銀行申請借款。后女方知曉此事,將前夫和銀行訴至法院。近日,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該抵押合同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女方曲某與男方韋某原是夫妻關系,二人于2011年9月7日協(xié)議離婚。韋某在曲某不知情的狀況下,于2011年7月與一家銀行簽訂《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向該行申請借款。而該銀行在明知韋某有配偶但未審查曲某是否同意的情況下,與韋某簽訂《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且韋某冒充曲某在抵押物共有人處簽字,將其與曲某夫妻共有的一處房屋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物,并于2011年7月辦理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xù)。
知情后的曲某認為涉訴房屋應屬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并且該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應屬無效合同,故將前夫和銀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抵押合同無效。
銀行在一審中辯稱,涉訴抵押房屋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韋某,故韋某對房屋有完全的處分權,抵押合同應屬合法有效。另外,銀行還表示,簽署《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曲某本人到場面簽。但根據(jù)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示的結論顯示,《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落款處“曲某”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書寫,銀行未能對此作出解釋,因而法院認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且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
韋某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銀行對此判決表示不滿,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對于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設定抵押,抵押權人亦應是善意的,方符合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配套銜接的法律設計。
但在本案中,銀行對于曲某簽字處為何不是其本人簽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因而無法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并無不當。近日,一中院駁回銀行的上訴,宣布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凡本站注明 “來自:XXX(非家在臨沂網(wǎng))”的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系本站轉(zhuǎn)載自其它媒體,轉(zhuǎn)載目的在于信息傳遞,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的內(nèi)容、版權以及其它問題的,請聯(lián)系本站新聞中心,郵箱:405369119@qq.com